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蕭文周、何大川
- 原告和坤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周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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