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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蕭文周、何大川

  • 原告
    和坤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周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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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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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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