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 原告
- 佳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春樹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