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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告
璟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聰敏
送達代收人
陳利裕

右原告與被告一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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