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施坤樹
- 原告乙○○、與被告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曾雲秋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與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八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二百二十八萬九千九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六百七十一元,原告 僅繳納一千八百八十元,尚欠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五…」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