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巧合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肆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向原告購買編織袋共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元,被告辯稱數量不足,每捆(件)短少五個云云,原告同意以每捆(件)短少五個計算,共有五十件,每個以最高單價三點五元計,合計扣除八百七十五元(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後,貨款應為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五元,原告之請求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