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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巧合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肆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向原告購買編織袋共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元,被告辯稱數量不足,每捆(件)短少五個云云,原告同意以每捆(件)短少五個計算,共有五十件,每個以最高單價三點五元計,合計扣除八百七十五元(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後,貨款應為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五元,原告之請求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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