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原 告 丙○○ 二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振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