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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丙○○二號
  • 被告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原   告 丙○○ 二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振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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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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