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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235號

原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告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6弄3
被告
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6弄3
被告
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6弄3
被告
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6弄3
被告
東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弄3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億陸仟萬元及自民國9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共同於民國87年2月24日簽發,到期日民國90年1月12日期,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億元之本票一紙,詎票載到期日屆至,為付款之提示,尚有三億六千萬元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一件為證,被告自認系爭本票真正無誤,且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雖已解散登記,然並無清算終了之證明,依公司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意旨,可知公司法人格尚未消滅。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經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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