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5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莊 源
- 被告
-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更正為「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誤載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