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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乙○○
被告
莊 源
被告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更正為「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誤載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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