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順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三千五百十一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