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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施坤樹

  • 當事人
    乙○○與被告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曾雲秋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與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八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二百二十八萬九千九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六百七十一元,原告 僅繳納一千八百八十元,尚欠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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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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