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乙○○、十一樓
- 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八 法定代理人 乙○○ 十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9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五千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五千六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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