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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乙○○、十一樓

  • 被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八 法定代理人 乙○○ 十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9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五千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五千六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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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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