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亞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訴外人劉武憲於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包括薪金、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在內)其中三分之一,自95年3月起按月給付原告,直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元止,及自9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參元,暨執行費新台幣貳佰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收受本院執行命令後,既未依法於10日內聲明異議,且拒未依執行命令將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原告,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項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所謂之「執行法院命令」並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原告自不得執該移轉命令逕向第三人(即本件被告)強制執行,故原告提起本訴並未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被告既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