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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陳文琳即文傑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文琳即文傑企業社 被   告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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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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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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