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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原告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翰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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