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 原告
-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翰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