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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頡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順意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零陸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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