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訴外人劉武憲於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包括薪金、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在內)其中三分之一,自95年3月起按月給付原告 ,直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元止,及自9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參元,暨執行費新台幣貳佰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收受本院執行命令後,既未依法於10日內聲明異議,且拒未依執行命令將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原告,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項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第2項所謂之「執行法院命令」並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原 告自不得執該移轉命令逕向第三人(即本件被告)強制執行,故原告提起本訴並未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被告既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