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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16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精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盧昱成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29號
36號
3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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