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161號
- 原告
- 精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29號
- 36號
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4,18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