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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16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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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29號
36號

            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4,18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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