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 原告
-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三百二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