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原 告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三百二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