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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三百二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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