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 原告
-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經被告提出異議,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一千三百二十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