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原 告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經被告提出異議,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一千三百二 十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