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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4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經被告提出異議,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一千三百二十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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