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文琳即文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