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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6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贊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號之1
被告
佳美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贊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贊盛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將「贊盛實業有限公司」,誤載為「贊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顯然誤寫,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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