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贊盛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度斗簡字第一六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聲請人所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經核算無誤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