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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威興業有限公司、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遷讓廠房、租金、不當得利),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遷讓廠房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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