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原 告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威興業有限公司、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遷讓廠房、租金、不當得利),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遷讓廠房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