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3號原 告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翰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