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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上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巷15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巷15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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