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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建昌五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蔡再生即喬新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8月份向其購買水電材料,共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93,039元未清償,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加給法定利息。被告否認有向原告購買該等貨物,原告所提證據為其自行作成且未經被告簽章之客戶對帳單,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向其購買貨物之事實,其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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