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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丙○○
原告
原告
上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巷15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5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四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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