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45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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