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健勝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4號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9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7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僑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613595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經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95年12月15日 │ 40350元 │95年12月15日│ ├────────┼──────────┼──────┤ │95年12月15日 │ 51000元 │95年12月15日│ ├────────┼──────────┼──────┤ │95年12月15日 │ 200000元 │95年12月15日│ ├────────┼──────────┼──────┤ │95年12月20日 │ 322245元 │9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