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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51號

給付代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251號

原告
眾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辛 ○ ○
被告
宏宇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戊 ○ ○

      丁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6,978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452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77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6,978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 96年4月13日委託原告代工膠帶塗佈上膠,代工費用按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2 元計算,原告已依約代工完成並於同年5 月18日交付被告,全部成品49,696㎡,代工費用共166,978元(含營業稅),詎被告拒不付款,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限期於 97年3月10日前清償,被告仍置之不理等情,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伊委託原告加工塗佈上膠時,約定原告應確實掌握塗佈重量及厚度、均勻度,不得有包風、皺紋等異常發生。惟原告代工之膠帶塗佈,竟有塗佈不均、缺膠或無膠等嚴重瑕疵,而不具約定之品質,並有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情形。經伊於96年6月1日、同年6月5日先後通知原告膠帶中央有明顯嚴重無膠情形,劣質產品約有兩萬㎡,請其依成本價25.64元/㎡,即總價564,080元買回,當時原告亦派員到場查看,並希望被告幫忙處理將損失降至最低。嗣於同年月22日,被告接到購買上開有瑕疵膠帶之客戶投訴,要求產品售價打8折,共計折價155,000元。被告因此派人到原告公司協調原告負責10萬元賠償損失。其後,被告復陸續購買該瑕疵膠帶之新加坡ADH、馬來西亞LTI、台灣波麗行等客戶,要求被告嗣後同類產品必須折價出售作為補償及向被告索賠,金額共計為223,471元。被告乃於96年8月23日交付折讓單給原告,表示系爭膠帶塗佈代工帳款及稅捐被告不支付,原告收受後未作任何回應。查因原告代工之膠帶塗佈因不均,使被告受有財產上損害223,471 元,外加商譽損失,更無法估計,被告已於97年3月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應負賠償責任在案,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被告至少得請求原告賠償之損害金額為223,471 元,並主張與原告之前開承攬代工費互為抵銷,原告之請求自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委外塗佈代工訂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影本在卷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但原告否認其代工塗佈上膠之膠帶有此瑕疵,被告就此項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查被告所提出之傳真資料、照片、客戶要求瑕疵賠償往來文件、存證信函等影本,或為其單方所作成,或為其客戶索賠資料,不足據以認定原告完成及交付之塗佈膠帶有上開瑕疵。而證人甲○○固曾在接獲被告通知後,前往查看有問題之膠帶,但無從證實該項瑕疵膠帶,即為原告所塗佈上膠之代工產品。另證人己○○雖證稱:他在複捲時,有發現膠帶有部分沒有上到膠,該等膠帶為原告交來的貨云云。惟其又稱該等有瑕疵膠帶是由原告代工之產品,乃上級即特助丁○○告知的等情,顯然其認定該項有瑕疵膠帶為原告代工塗佈上膠,實際上乃聽聞自丁○○,並非由產品之外觀辨認,或係自己收受及複捲該產品,親眼見到此項瑕疵。此再從其無法說明原告代工產品之外觀包裝,並參酌被告亦自陳:由產品看不出那家公司代工,當時訴外人炎洲化學公司及被告公司自己也有作 (指膠帶塗佈)等情,益可明瞭。證人己○○之證言,自亦難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被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原告代工之膠帶有塗佈不均、缺膠等瑕疵,其主張對原告有前開223,471 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與系爭貨款債務抵銷,委屬無據。原告本於承攬之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代費用166,978元並自限期清償屆滿之翌日即9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併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1,770 元,傳喚證人己○○,由被告繳付證人旅費682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為2,452元,依法應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扣除被告已付證人旅費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為1,770元)。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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