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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15號

原告
豪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道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上簽名、蓋章,並未附具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8,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於起訴狀上補簽名或蓋章,及提出起訴狀繕本 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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