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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原告
張鴻銘即振坤車業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告
丙 ○ ○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或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7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丙○○向原告購買車牌號碼813-CKK號機車,並由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彼二人雖對丙○○積欠之機車價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其等為清償機車價款,係分別簽發本票交付原告,並非共同發票人,對於各別應負之本票債務,並非應連帶負責清償。原告既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其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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