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 原告
- 張鴻銘即振坤車業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
- 被告
- 丙 ○ ○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或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7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丙○○向原告購買車牌號碼813-CKK號機車,並由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彼二人雖對丙○○積欠之機車價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其等為清償機車價款,係分別簽發本票交付原告,並非共同發票人,對於各別應負之本票債務,並非應連帶負責清償。原告既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其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