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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大亮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告
杜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920元及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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