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豪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 被告
- 明道大學(原名明道管理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6年7 月30日承作被告招標之「電子顯微鏡搬遷工程」,報酬約定為新台幣(下同) 288,000元,伊已於同年8 月間施作完成,被告竟拒不給付上開報酬等情,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28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承作上開工程後,迄未依約定條件維修,使該顯微鏡以標準試配放大可達二萬倍,仍未驗收通過,自不能請求報酬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伊於上開時間承作被告招標之「電子顯微鏡搬遷工程」,約定價款為288,000元,伊已於96年8月間將該顯微鏡搬遷完畢之事實,有原告所提開標記錄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固堪信為真實。惟原告於該招標案決標當時,承諾在顯微鏡「搬遷、維護及裝置後,以標準試片放大可達2 萬倍」,有前揭開標記錄可參。被告辯稱原告迄未按此條件全部履行,為原告所自認,即不能認為原告已完成約定之工作。至原告雖陳稱當時有告知被告,電子顯微鏡原來即就已故障,須維修始能達到2 萬倍,伊僅從事搬遷云云。但兩造在工程決標時,既約定被告工作之內容包含維護及裝置,並且須符合「以標準試片放大可達2 萬倍」,尚非原告所得片面更改工作內容為單純搬遷而已。故原告尚未依約定完成工作,甚為顯然。被告因此不予驗收,並無不合。則依上揭開標記錄所載:「驗收完成後依學校規定付款」之付款約定及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即尚不得請求被告支付約定之工程款。是以,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