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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陳瑞水

  • 原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甲 ○ ○ 送達代收人 乙 ○ ○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劉榮智即風采時尚精品服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9,130元。 二、被告究為劉榮智個人(含由劉榮智獨資經營之商號),或為「風采時尚精品服飾」合夥商號,而劉榮智為其負責人?如前者,本件將與兩造間本院 97年度斗簡字第127號給付票款事件為同一事件,有違一事不再理之規定;如為後者,因從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結果,目前於 97年3月24日設立登記之「風采時尚精品服飾」為獨資經營,且負責人為訴外人,並非劉榮智,原告則應提出前由劉榮智擔任合夥商號負責人之「風采時尚精品服飾」之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資料,並更正被告為風采時尚精品服飾(法定代理人劉榮智)。如原告不補正,本院將依被告為劉榮智個人處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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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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