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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陳瑞水

  • 當事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8,91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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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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