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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

聲請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正忠即珍美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列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原告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莊麗珠,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起訴狀復未載明「甲○○」係基於何項權限,得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以「莊麗珠」為法定代理人,或提出「甲○○」得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補正狀應附具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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