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正忠即珍美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列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原告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莊麗珠,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起訴狀復未載明「甲○○」係基於何項權限,得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以「莊麗珠」為法定代理人,或提出「甲○○」得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補正狀應附具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熊 掌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