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15號
- 原告
- 豪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道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上簽名、蓋章,並未附具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8,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於起訴狀上補簽名或蓋章,及提出起訴狀繕本 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