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法院書記官 顧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