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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法院書記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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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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