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7號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顧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