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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7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 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97年 1月15日如數繳納裁判費,原裁定應予取消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確已於前揭日期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750 元,有所提轉帳資料影本及本院查詢表可稽,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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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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