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7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 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97年 1月15日如數繳納裁判費,原裁定應予取消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確已於前揭日期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750 元,有所提轉帳資料影本及本院查詢表可稽,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顧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