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相對人
-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 相對人
-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車禍事故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惟被告慶興交通有限公司之事務所、被告乙○○之住所,分別在高雄市及屏東縣瑪家鄉,系爭車禍發生地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230.03公里處,即西螺交流道附近,亦屬雲林縣境內,均非屬本院轄區,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及被告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98年8月5日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15條第1項、第20 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