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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相對人
慶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相對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車禍事故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惟被告慶興交通有限公司之事務所、被告乙○○之住所,分別在高雄市及屏東縣瑪家鄉,系爭車禍發生地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230.03公里處,即西螺交流道附近,亦屬雲林縣境內,均非屬本院轄區,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及被告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98年8月5日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15條第1項、第20 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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