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 原告
- 品峰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正 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 郁 文
- 被告
- 陳永宗即尖達橡膠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款及運費,惟被告設址台中縣太平市,不屬本院轄區,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