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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310號

原告
品峰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正 峰
訴訟代理人
陳 郁 文
被告
陳永宗即尖達橡膠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款及運費,惟被告設址台中縣太平市,不屬本院轄區,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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