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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1號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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