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1號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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