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 原告
-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佳旺即順豐工業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同)206,636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