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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瑞水

  • 當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0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盈通運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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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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