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陳瑞水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0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盈通運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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