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0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盈通運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