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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9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4號

原告
品峰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正 峰
訴訟代理人
陳 郁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宗即尖達橡膠行間請求返還貨款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8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應具狀補充敘明係以「品峰橡膠有限公司」為原告名義起訴,或以「陳正峰」名義起訴。如以「品峰橡膠有限公司」名義起訴,委任陳郁文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同時更正為以公司之名義委任。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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