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4號
- 原告
- 品峰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正 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 郁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宗即尖達橡膠行間請求返還貨款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8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應具狀補充敘明係以「品峰橡膠有限公司」為原告名義起訴,或以「陳正峰」名義起訴。如以「品峰橡膠有限公司」名義起訴,委任陳郁文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同時更正為以公司之名義委任。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