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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3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308號

原告
旭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婉 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文尊(PHAM VAN TUAN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范文尊(PHAM VAN TUAN)已於99年12月1日遣返出國,有如附件所示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書函可參。原告應查報被告范文尊在其居住國(越南)之住、居所地址。

二、原告起訴狀載之原因事實,未敘明被告范文尊受僱於原告後,係在何處工作(即工作地點之廠房地址),及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亦未提出與該名被告簽訂之勞動契約書,應補充敘明及補提之。

三、原告主張之損失金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惟僅請求被告賠償其中10萬元,屬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 之規定,應具狀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否則其起訴不合法。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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